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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有關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機制,請各級學校確依法規執行辦理,請查照 。

發佈者 : 劉生教組長
說明:
一、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等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遭受傷害或不當對待情形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又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兒少保護事件係屬法定通報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且上述時限應從相關人員(教職員工)知悉時起算。
三、 為強化兒少保護工作及守護兒少安全,爰請各級學校校長(幼兒園長)落實所屬教職員工法定通報職能訓練,知悉兒少保護案件務必於24小時內進行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並利用校內教師會議時機加強宣導。
四、 倘各校未依相關規定進行通報,本局除檢討逾時學校(幼兒園)校內通報流程及相關人員責任,並於各級校長(幼兒園長)會議時機公布逾時通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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