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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各1份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2527A號函辦理。
二、 經查性平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1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第12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及第21條規定略以:「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三、 據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上開法規研擬旨揭參考範例供貴校參考,並請於113年7月31日前完成訂定,俾於113學年度起據以執行,以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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