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布民航通告AC 107-008「遙控無人機飛航安全指引」一份,請查照
發佈者 :
劉生教組長
說明: 依據本府交通局111年2月16日中市交運字第1110007208號函辦理。無人機專區
推動無人機管理 兼顧安全與發展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明確相關管理方式,交通部及本局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考量國內環境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融合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推動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修法工作。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草案已於107年4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4月25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已於108年6月10日核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如果您對無人機管理內容有興趣,並想進一步瞭解法案內容,請參考「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問答集」各篇;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操作人員測驗、操作限制、活動申請、保險等具體規定請參考「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各項座談說明會議也將利用本專區公開相關資訊。
於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未正式施行前,遙控無人機屬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在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以遙控無人機進行飛行或空拍等活動均有妨礙航空器飛航作業之虞,應依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相關範圍示意圖、套繪圖資、施放申請作業,以及民航法規與罰則等資料可至「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專頁查詢。
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109年3月31日施行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申請本局能力審查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為使業務無縫接軌,本局已提供相關作業手冊(範本),請至下方「無人機作業手冊(範本)編寫說明會」內下載相關檔案,並依業務性質撰寫後以電子郵件(drone@mail.caa.gov.tw)方式先由民航局協助檢視,以利後續審查。
「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相關連結) 功能開放,可透過系統進行「註冊」、「檢驗」、「能力審查」、「活動申請」及「學、術科測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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