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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兒少代表

發佈者 : 郭訓育組長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第6條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保障兒童及少年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運作權益;每年由地方政府推選5人,並應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新住民子女、國中(含)以下兒少等3名及不分處境兒少2名(不得為單一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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