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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東華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及檢查要點

發佈者 : 李生教組長
壹、依據:一、
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及臺中市教育局109年8月10日中市教學字第1090066940號「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
教育部111年9月6日中市教學字第1110077172號「學生服裝儀容管理規定」審查意見記錄暨審查委員建議事項辦理。

貳、目的: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參、服裝儀容委員會:本校設立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本校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家長會會長及各年級推派班長職務一人,擔任委員,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肆、項目:
一、服裝規定:
(一)夏季服裝(便服):
   1.男女生著整潔合宜(應避免暴露、怪異、邋遢、不合季節之類、造型破損)之服裝、運動鞋、襪。
2.上衣必須配帶學校製訂之識別證,以茲辨認。
(二)冬季服裝(便服):
1.男女生著整潔合宜(應避免暴露、怪異、邋遢、不合季節之類、造型破損)足供保暖之服裝,運動鞋、襪。
2.外衣必須配帶學校製訂之識別證,以茲辨認。
3.低溫特報時可戴素色毛帽或圍巾,進入教室需脫帽;若有特殊狀況,需向學務處報備後始得戴帽。
(三)體育服裝(制服):
朝會升旗、大型集會及體育課時,男女生著校定體育服,運動鞋、襪。
(四)襪子長度需在鞋緣以上、膝蓋以下,不得穿著絲襪、泡泡襪。
(五)長短袖之穿著依個人體感自行搭配。
(六)升旗、週會等重要集會時,需全班統一著/脫外套。
(七)在教室內不准穿著無袖之汗衫,或奇裝異服,未經導師或任課教師允許亦不得赤腳或穿拖鞋。
(八)在校外時凡著校服或佩帶有本校標幟者,應服裝整齊,不得有違反校規之行為。
(九)衣服必須保持整潔,扣子不可缺少,並依禮儀扣好。
(十)體育服裝及外套須繡上學號。
二、男女生頭髮及其他規定:
(一)男女生頭髮以整齊美觀為主,須梳理整齊、符合學生身分之髮型,避免削、染、燙或擦髮膠、定型液等。
(二)頭髮如配有髮飾以髮圈、髮夾為主(髮飾顏色應以接近頭髮顏色為原
則)。
(三)不得穿戴耳飾(包含耳針)、項鍊或其他裝飾物品;若因特殊需求需佩
   戴耳飾(包含耳針)者,應由家長親自向學務處說明並提出申請。
(四)指甲禁留過長、藏污納垢、塗有色指甲油及指甲彩繪。
三、每天上學必須攜帶原有書包或適合之背袋,可附帶其他手提袋上學,唯書包或背袋內外不可任意上色塗鴉或破壞。

伍、檢查方法:
一、定期檢查:升旗、班會時由導師行之。
二、不定期檢查:上學、放學集合、在校時間由學務處人員行之。

陸、各班自訂之服儀規定不得與本要點相抵觸,若有抵觸者,則依本要點行
  之;各班之服儀規定經班會討論通過後,應送交乙份至學務處核備。

柒、本要點修正後經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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