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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內政部警政署配合學校學生上下學期間,適時派員予以協助疏導工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8193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110年12月10日警署交字第1100167101號函辦理。
二、 案係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審酌轄內警(民)力及各級學校所提之需求等實際狀況,適時規劃派員加強校園周邊重要路段、路口之交通疏導及違停取締,協助學校導護人員進行交通導護工作。
三、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學校之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若於學校周邊發現違規人車,得依規定簽證檢舉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之違規車輛,以維護學校周邊交通暢通及學生通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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